关于发放热费补贴的通知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发放热费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费补贴发放范围:
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职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新增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二、热费补贴发放标准:
1、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 48号)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见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2、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热费补贴额(元)=38.32元/平方米(哈市热价标准)×(规定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90%(补贴系数)
人事处
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