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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2015-05-23 14:14 崔雷    (浏览量)

黑龙江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崔雷发布时间:2015-5-23 14:14:06审核人:崔雷所属类目:未知—规章制度

黑龙江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黑大校发[2010]212号)

为做好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岗位的范围

1.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岗位。

2.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二、教师岗位等级名称

教师岗位划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共设置12个等级。正高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副教授(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讲师(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助教(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助教(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教师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教师岗位是学校的主体岗位,根据《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方案》,教师岗位总量按全校岗位总量的65.5%确定,共设置教师岗位2083个。教师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9: 41: 35:5。

各学院(部)教师岗位数量及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的结构比例按照《黑龙江大学岗位核定办法》,在基础结构比例12:35:48:5基础上,结合标志性优化加权因素综合确定。

学校和各学院(部)教师岗位各层次内部等级比例控制标准为:

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2:3.2:5.6;

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其中,各学院(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不设结构比例。

四、教师岗位的分级管理

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由国家统一评聘管理;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由学校推荐,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评聘管理;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由学校统一评聘管理;教授(研究员)四级以下各级岗位由各学院评审,学校统一聘用管理。

五、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一)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基本职责

承担并完成国家、教育部规定的一级岗位职责。

(二)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基本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专业)的核心课程,承担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人才和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

2.正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并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3.瞄准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问题,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组织队伍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在项目中担任主持工作。

4.在本领域开展重大的且具有原创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组织撰写本学科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论著。

5.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6.负责本学科学术团队的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基本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专业)的核心课程,承担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人才和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

2.正确把握学术或专业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

3.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4.在本领域开展重大的且具有原创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组织撰写本学科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论著。

5.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积极带领或参与学术团队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基本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或核心课程,承担指导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

2.跟踪国际科学与技术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3.在本领域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积极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

4.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5.积极开展或参与团队建设。

(五)副教授(副研究员)各级岗位基本职责

1.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指导与培养工作,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本科基础或核心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根据需要指导本科生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及考务等教学活动,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在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开展学术研究。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参加学科带头人及所在团队的科(教)研项目,在本研究方向上发表系列高质量、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3.作为学术团队的成员,参与本学科学术团队的建设,并在其中发挥学术骨干作用,扩大学科学术影响。

(六)讲师(助理研究员)各级岗位基本职责

1.承担并完成学院规定的本科教学任务,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课程,教学体现学术前沿内容及最新成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评价良好。担任本科生指导教师,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和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及考务等教学工作。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2.在学科(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承担校级以上科(教)研项目,参加所在学术团队的研究工作,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3.作为学术团队成员,积极参与学科学术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七)助教(研究实习员)各级岗位基本职责

1.承担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及助课任务,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批改作业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及考务等教学工作。

2.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在学科(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参加学术团队的科(教)学研究工作,立足长远,确定研究方向,在所属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

六、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教师或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

3.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七、教师岗位基本任职年限条件

1.教授(研究员)二级、三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2.副教授(副研究员)一级、二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3.讲师(助理研究员)一级、二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4.助教(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一般应在助教二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八、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一)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为国家设置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聘用。一级岗位的聘用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的聘用,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1.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2.评选聘用

评选聘用范围:

(1)专家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2)项目负责人

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获奖人员

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项目主持人及文学、艺术、体育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

上述人员中,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聘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3)其它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三)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条件

(1)博士生导师并符合下表中任意1项条件。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享有较高声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专业人才。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评审,可直接聘用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

类别

名 称

学术

声誉

影响条件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5.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6.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7.普希金奖章获得者或普京奖获得者

8.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9.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主任

10.教育部工程技术中心(含省部共建)主任

11.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12.国家级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首席专家

13.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14.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5.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16.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17.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8.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

19.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20.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条件

2.评选聘用条件

参照学校现行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按照学校下达的岗位限额,择优聘用。首次聘用时,业绩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

(四)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聘用条件参照学校现行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首次聘用时,业绩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

(五)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下列条件须同时具备:

1.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

2.副教授(副研究员)一级、二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原则上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满6年可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满3年可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其他副教授(副研究员)聘用为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

副教授(副研究员)一级、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参照现行副教授(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按学校下达的拟聘岗位限额,择优聘用。

3.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参照我校现行副教授(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4.首次聘用时,业绩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

(六)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下列条件须同时具备:

1.教学、科研等任务饱满,工作效果良好,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

2.讲师(助理研究员)一、二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原则上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满6年可申报讲师(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满3年可申报讲师(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其他讲师(助理研究员)聘用讲师(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

讲师(助理研究员)一级、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参照现行讲师(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按学校下达的拟聘岗位限额,择优聘用。

3.讲师(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参照我校现行讲师(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4.首次聘用时,业绩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

(七)助教(研究实习员)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下列条件须同时具备:

1.教学、科研等任务饱满,工作效果良好,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

2.助教(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一般应在助教(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按照学校下达的岗位数择优聘用。

3.助教(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参照我校现行助教(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九、教师岗位聘用的有关问题

1.教师各级岗位的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可在本级别内破格聘用。

2.学校对各学院的教师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控制。学院超过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数或结构比例时,原则上不允许补充聘用,并应通过自然减员、转岗等方式,逐步达到学校控制的岗位数与结构比例。

3.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等因素,经同行专家评审,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4.新进教师按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学术水平和能力,参照我校教师岗位聘用条件,聘用相应岗位等级。

5.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确需聘用教师岗位的,原则上必须是原为教学、科研一线人员,并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确实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级别岗位职责任务的,可应聘相应级别教师岗位,占学校教师岗位职数。

教学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教师岗位的,必须原为教学、科研一线人员,并在原岗位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现继续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确实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级别教师岗位职责任务的,可应聘相应级别教师岗位,占本单位教师岗位数。

其他非教学部门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确需聘用到教师岗位的,现必须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确实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级别教师岗位职责任务的,可应聘相应级别教师岗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十、教师岗位聘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教学“一票否决”制度

应聘人员的教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岗位晋级聘用,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低聘或解聘:

1.出现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经教务处通报处理的(自通报公布之日算起);

2.教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算起);

3.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教学工作量的,或没有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

(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度

拟聘人员出现违反《黑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时,2-4年内不得参加岗位晋级聘用,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低聘或解聘。

十一、附则

1.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容,均包含本数。

3.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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