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黑大校发[2010]212号)
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把我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现代化的地方综合性大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2008]111号)、《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方案》(黑大校发[2009]244号)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学校现有在册正式职工(学校与职工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2.首次聘用时,2006年7月1日以后至首次岗位聘用开始时离退休的人员,参照在岗同类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调整岗位等级,不符合晋级条件的则不予调整。
二、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设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的管理机制,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1.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有利于培育师资队伍核心竞争力与创新能力的机制,建设一支总量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于创新的教师队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统筹兼顾,优化结构,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和空间,建设一支技术精湛、爱岗敬业、支撑有力、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队伍。
3.管理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职员职级与行政职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理念先进、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逐步实现管理干部队伍职业化。
4.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设一支维护操作技能较高、保障到位、服务一流的工勤技能队伍。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着眼于学校长远发展,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坚持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以教师队伍为主体,确保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努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各类人才队伍。
4.按岗聘用,科学评价。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聘用,规范岗位管理,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5.制度入轨,逐步到位。按照制度入轨、规范管理、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原则,确保现有正式在册职工按职务或岗位平稳过渡到相应职务职级。
三、岗位类别设置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的主体岗位。
1.教师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职员管理范围。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医疗卫生、出版、新闻、会计、审计、博物、档案、翻译、幼儿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包括校、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和名称
(一)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4个等级,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3个等级,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包括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为一至五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最高等级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一级;按相关行业规定岗位级别最高为副高级的系列,最高等级为五级。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三级。
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一级,各工种最高等级的确定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教师岗位划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共设置12个等级。正高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教授(研究员)一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教授(研究员)三级岗位、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副教授(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讲师(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助教(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助教(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五、岗位总量设置与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一)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之间比例设置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2010年1月10日),学校三类岗位总量设置为3180个,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5.5%,其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65.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0%;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6.5%。
设置专业技术岗位2401个,其中教师岗位2083个,其他专业技术岗位318个;设置管理岗位572个;设置工勤技能岗位207个。
各单位、各类岗位的具体核定办法按照《黑龙江大学岗位核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1.专业技术岗位
(1)全校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8:40:37:5。
(2)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岗位比例,按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设置”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比例,按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设置。
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9:41:35:5。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5:35:45:5。
(3)各单位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在基础结构比例12:35:48:5基础上,结合标志性优化加权因素综合确定。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36:46:5(按全校实有在册专职辅导员数统一核定)。
(4)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
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2:3.2:5.6。
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其中,各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不定结构比例。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总量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其中,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按1:2比例配备。七级以下职员岗位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四级及以下岗位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4.各类别、各层级、各等级的岗位控制数
岗位总量
| 3180
| 管理岗位
| 572
| 专业技术岗位
| 2401
| 工勤技能岗位
| 207
|
专业技术岗位
| 等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岗位控制数
| 53
| 139
| 240
| 192
| 384
| 385
| 264
| 360
| 264
| 60
| 60
|
管理岗位
| 等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及以下
|
岗位控制数
| 2
| 11
| 62
| 125
| 372
|
工勤技能岗位
| 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普通工
|
岗位控制数
| 10
| 21
| 104
| 49
| 23
| --
|
| | | | | | | | | | | | | |
六、岗位管理
1.岗位设置时,学校预留一定比例的教师高级岗位,主要用于满足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新增学位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等新的增长点需要。
2.各单位现有人员数少于岗位设置数的,可进行补充聘用。补充聘用要有计划地进行,做到逐年逐步补充到位,每年补充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空岗数的30%。现有人员数已超过岗位设置数的,原则上不再补充聘用,并应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但对于特别需要和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学校批准后可通过特设岗位、学校预留岗位进行聘用。
3.聘用在岗的人员,在聘期内应保持岗位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私自变更受聘人员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岗位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适时调整聘用合同,按新聘岗位调整相应待遇。
4.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等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评聘管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学校统一评聘管理;教授四级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评审推荐,学校聘用并统一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下岗位由学校评聘并统一管理。管理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聘用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单位推荐,学校统一聘用管理。
七、岗位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包括执业资格准入控制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学历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2.任职年限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七级岗位、十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按照我校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入上述三个岗位,在对应的岗位级别有空岗的情况下,可按相关规定晋升聘任。
4.破格聘用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并符合破格条件的,可在本级别内破格聘用。
5.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二级、五级和八级岗位任职年限的规定
首次聘用时,评选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一般须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0年,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一般须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一般须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
(三)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学历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任职年限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勤人员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后确定。
(五)三类岗位人员转岗聘用条件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时,应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拟转岗位规定的聘用条件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进行。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人员可转聘到职员五级以下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人员可转聘到职员六级以下管理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人员可转聘到职员七级以下管理岗位;
(4)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人员可转聘到职员八级以下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人员可转聘到职员十级管理岗位。
2.管理岗位人员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条件
管理岗位人员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达到拟聘岗位聘用条件,并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履行转聘程序,竞聘上岗。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一、二、三级人员可对应转聘到职员七、八、九级普通管理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职员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条件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根据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级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转聘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对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教师岗位的一般条件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到教师岗位的,需达到拟聘岗位聘用条件,并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履行转聘程序,竞聘上岗。
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管理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制定《黑龙江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黑龙江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黑龙江大学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黑龙江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
九、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经一定程序批准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视具体情况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学校现有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国外或省外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等国外或省外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其他因工作急需确需设置的,也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管理实行条件、程序和总量控制。岗位核定及聘用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具体聘用条件和办法按省政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5-27人,实行席位制,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其他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领导与实施工作;
2.研究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制度、规范;
3.研究解决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和聘后管理的有关问题;
4.研究处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事宜。
5.审议、批准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及各分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1名校级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负责全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立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学校成立黑龙江大学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23-25人,由校长担任主任,其他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职能部处、学院领导、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部分成员组成。负责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审核、评审、评议和推荐等事宜。
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分工作委员会,分别为黑龙江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大学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大学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和黑龙江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1.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19-21人,由校长担任主任,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负责教师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的评议、推荐工作,负责教师四级以下岗位聘用的审核工作。
2.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7-9人,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二级、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的评议、推荐工作,负责专职辅导员教师四级以下岗位聘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13-15人,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二级、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的评议、推荐工作,负责其他专业技术四级以下岗位聘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4.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15-17人,由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管理岗位聘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5.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9-11人,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负责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三)成立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
学校成立黑龙江大学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主要职责是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报告。
(四)成立基层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组织
1.教学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各教学单位成立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7-9人,由院长担任组长,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院领导、院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教学单位要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7-13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其他成员由领导小组决定。
各教学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单位各类岗位聘用的实施细则;
(2)组织实施四级以下教师岗位聘用与考核等具体工作;
(3)向学校各岗位聘用分工作委员会推荐教师二级、三级岗位聘用人选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各级职员岗位、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人选。
2.非教学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小组
非教学单位成立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小组,由单位行政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书记或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根据各单位规模,由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职工拟聘各级各类岗位的申报、初审、聘用、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学校各相应聘用工作委员会推荐本单位拟聘人选。
十二、聘用规程
(一)评审权限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的推荐工作,由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的评审工作,由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3.教师四级以下岗位聘用人选的评审工作,由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4.专职辅导员教师四级以下岗位聘用人选的评审工作,由校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5.其他专业技术四级以下岗位聘用人选的评审工作,由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6.管理岗位聘用人选的评审工作,由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7.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选的评审工作,由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二)聘用程序
学校统一布置岗位聘用工作,严格按照聘用程序、规则和方法开展岗位聘用工作。聘用程序主要包括: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类各级岗位数量和岗位聘用条件。
2.个人申请。应聘者向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相应岗位聘用申请,填写《黑龙江大学岗位聘用申报表》,并按相关要求提供应聘材料。
3.基层推荐。各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组织受理申请,并开展基本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成果进行公开展示,将评审、推荐意见报送相应授权的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4.审核评议。按照评审权限,各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评审、评议,并根据评议情况,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提交推荐的拟聘人选名单。
5.学校审核。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的拟聘方案及各级各类岗位拟聘用人选进行审核,形成拟聘方案,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6.校内公示。拟聘各级各类人选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7.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聘用,学校下发文件确定岗位聘用人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8.按期考核。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并按期考核。
(三)工作要求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和各分工作委员会,各基层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岗位聘用的评议、推荐、考核时,要坚持客观、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要重点考查应聘者的自然情况、教学能力、主攻学科方向与学术水平、主要学术成就、科研与创新能力、发展潜力以及学术道德、团队合作、组织协调和科学精神等方面,将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对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要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水平、自然情况、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教职工满意度以及组织协调、工作理念、奉献精神等方面,将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
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表决时可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十三、聘用合同与聘后管理
(一)聘用合同
1.学校在岗位聘用中,区别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各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2.聘用合同要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内容。
3.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期为六年。距离规定的离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聘期的受聘人员,合同聘期至离退休时间为止。
(二)聘后管理
1.岗位考核。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与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用期满考核重点对个人聘期内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依据聘用合同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岗位聘用档案,作为续聘、晋级、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2.聘期管理。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相关部门管理,受聘人员人事档案由校人事处管理,聘用合同、聘期内形成的考核、工资及职务变动材料等归入人事档案。
3.受聘人员调离学校的,学校为其出具在校受聘职务、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情况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十四、首次聘用的过渡办法
(一)现有人员按职务或岗位过渡问题
在学校开展首次岗位聘用工作时,要按照“制度入轨、逐步到位、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现有正式在岗工作人员按照现工作岗位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在首次岗位聘用时,专业技术岗位中原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都要保证进入本等级的最低档;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原则上按现有行政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的职员职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按现工作岗位及所聘工人技术等级,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关于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至首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完成期间离退休人员问题
2006年7月1日至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开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符合我校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可参照在岗同类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关规定,单独调整岗位等级。不符合晋级条件的则不予调整。调整岗位等级的重新核定退休费,并从学校完成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十五、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辅导员问题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管理,聘用相应教师岗位,同时可根据辅导员自身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政工师问题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政工师不属于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应纳入管理岗位。在首次设岗时,原已兑现政工师职称工资人员,其现聘岗位工资低于原聘职称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待遇。”
(三)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问题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因岗位特点及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掌握以下原则: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管理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必须是原为教学、科研一线人员,并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确实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的,可应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教学部门的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原为教学、科研一线人员,并在原岗位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确实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的,可应聘到本学院教师岗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其他非教学部门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现必须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确实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的,可应聘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取得教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现确实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确实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的,可按已取得的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四)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现聘专业技术职务与所在岗位不对应的,首次聘用时,按其具有的与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保留现有工资待遇。
(五)关于原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的工资问题
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能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六)关于原已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问题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七)其他有关问题
1.本校在职教职工在学校发布聘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竞聘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本次岗位聘用,学校不予聘用。
2.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学习、工作、进修、访学的教职工,在批准期限内的,符合学校规定聘用条件的,可应聘相应各级岗位,但聘用结果待其按期回岗后生效;若逾期未归,所聘岗位自动取消。
3.对于新来校工作的人员,参考其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和业绩以及相应岗位聘用标准,可应聘同级职务的各级岗位。来校工作时为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相应岗位职务的要求确定职务职级。
4.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资历,在其应聘相应岗位时,按照聘用程序聘用到相应岗位。
5.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职级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可不占岗位数额。
6.经学校批准提前离岗未退休人员,可保留其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占岗位数额。
7.在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前,按照管理权限批准的延聘人员,不占单位岗位数额。2010年9月1日后新批准的延聘人员,占用单位岗位数额。
8.对离岗退养人员、待聘人员,其岗位等级按原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9.对受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十六、争议处理
教职工对岗位聘用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十七、工作纪律与要求
⒈岗位聘用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此项工作。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应聘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协助、纵容、包庇应聘者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3.各单位和个人在岗位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干扰和影响岗位聘用工作。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聘用程序,影响个人岗位聘用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5.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6.聘用组织成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履行职责时显失公正公平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十八、附则
1.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容,均包含本数。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