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政策汇总
第一条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更直接了解和掌握现行医保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1〕124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89号)、《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2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现将省直现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政策进行汇总。
第二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年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一定数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通过统一筹集、调剂、支付和管理所实行的一种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办法。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
第三条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单独设帐,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五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年缴费72元),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各承担一半。
第六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缴费办法采用银行扣缴和直接缴纳两种方式,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参保个人工资或退休金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中断任何一项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经办机构暂停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待遇。重新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应当补缴间断期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及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滞纳金,从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待遇。
第七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八条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职工工作地点变动或转到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符合规定费用的90%至25万元,其余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结算方式。在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下,按定额管理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所支付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凡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规定办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挪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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