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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补贴
2015-05-23 09:53 崔雷    (浏览量)

2013年1月1日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执行属地标准:将原有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滚动升级保留额予以归并。规范后实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项,生活性补贴为一职一贴,具体标准见附表1。

原岗位津贴政策和标准:

根据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从2004年12月起,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工作津贴调整为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标准见附表7。2007年1月和2009年1月两次调整了岗位津贴标准,见附表8和附表9。以下是2009年调整岗位津贴的相关政策: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人发[2009]34号):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提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起岗位津贴执行新的标准,相关政策:

(一)提高省直在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后的岗位津贴标准见附表9。

(二)见习(试用)期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科办员津贴标准;学徒(熟练)期的工人,执行普工、初级工津贴标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可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四)2009年1月以后,调入事业单位人员从调入之月起执行调入单位津贴标准。

(五)受撤职处分后没明确职务的人员,暂按低于撤职前一级职务的津贴标准发放。

附表7:2004年12月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

附表8:2007年1月在职人员岗位津贴调整后的标准表

附表9:2009年1月在职人员岗位津贴调整后的标准表根据中纪发[2006]17号文件,2012年7月1日起津贴补贴执行属地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附件1 规范省直在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xls

附件2 附表7:2004年12月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doc

附件3 附表8:2007年1月在职人员岗位津贴调整后的标准表.doc

附件4 附表9:2009年1月在职人员岗位津贴调整后的标准表.doc

附件5 2012年省直在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属地津贴补贴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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