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通知,本年度十八种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工作现已开始,具体要求如下:
1、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重症冠心病、陈旧性心梗、风心病、高血压合并症、肺原性心脏病、糖尿病合并症、大面积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肝硬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期)、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癫痫;帕金森病(PD);慢性(重度)病毒型肝炎;肺结核(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病。
2、申报对象
①新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②更改已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
3、申报时间
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7日
4、申报材料
与所申报疾病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完整病历复印件)。
5、申报程序及享受相关待遇说明
人事处社会保险科医疗保险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送到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初审。经初审通过后,申请人须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体检认定(认定费用由个人承担)。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组织专家会诊批准后,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在省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做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购药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现金支付,不准使用医保卡支付。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医保范围内用药经省医保局审核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自付20%,不设起付线,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金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由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照顾公务员补助90%;对照顾公务员每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由公补资金补助95%。
特别提示:
①根据省医保局通知,既往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复查体检取消,如有变化以省医保局最新通知或文件为准。
②2016年7月16日体检,体检时间仅限当日,不参加体检按照放弃申报处理,请不在哈市的申报人员务必提前一天返回哈市。
请全校各单位负责医保工作老师将上述通知内容及时告知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及退休职工,将申报材料于2016年7月7日下班前报送人事处社会保险科。
上报地点:人事处社会保险科(主楼A座A329室)
联系人:张达 联系方式:86604236 13936289619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