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政办发【2015】36号文件,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在职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即调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在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中体现,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六。
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同时,根据人社部函【2015】136号规定精神,调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离休正处级及以下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人每月365元增加退休费。
(四)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休费。
(五)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六)2014年10月1日后至新的离退休政策出台前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前按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调整,并补发至离退休当月;从执行离退休工资之月起,按离退休时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待遇。
三、调整兑现办法
(一)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共10个月的增资额,省财政采取授权支付的方式由学校补发,近几日会发到职工的账户中,请大家注意查收。
(二)2015年9月工资执行新的标准,并补发2015年8月的增资额。
(三)在职人员增资的具体算法:
月增资额=调整后合计-调整前合计-养老保险个人部分
调整前合计=原岗位工资+原薪级工资+原生活性补贴+原工作性津贴+原住房提租补贴
调整后合计=现岗位工资+现薪级工资+现生活性补贴+现工作性津贴+现住房提租补贴
养老保险个人部分=(调整后合计-现住房提租补贴)×12%(基本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
现住房提租补贴=[(现岗位工资+现薪级工资+现生活性补贴+现工作性津贴)-(原岗位工资+原薪级工资+原生活性补贴+原工作性津贴)]×13%+原住房提租补贴
人事处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