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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九批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2-29 15:04 姜丹    (浏览量)

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相关文件要求,第九批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现已开始,特别资助标准为15万元,具体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 进站满4个月.

. 已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在项目成果转化方面已取得好的成效.

. 发展潜力大,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

. 申请特别资助的项目应具有突出的学术价值或创新性,并能反映申请人当前科研能力及良好发展前景。

. 申请项目可以是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的延续和深化,但必须有创新点或创新成果。

. 由设站单位、有关省(市、区)或部门择优推荐.

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北京市非市属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推荐,其他工作站设站单位由所在省(市、区)或部门的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推荐.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北京市非市属工作站设站单位,按各单位在站博士后人数的1/10推荐,不足10人的,推荐1人.各省(市、区)推荐名额为所辖全部工作站在站人数的1/10;不足10人的,推荐1人.军队系统各流动站和工作站设站单位,推荐名额为各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人数的1/10;不足10人的,推荐1人.

推荐名额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根据当年资助经费据实核定,于当批次特别资助申报工作结束后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公布.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优先推荐: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资助;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863”、“973”、国家知识创新工程等重大科技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学术荣誉称号;设站单位引进的优秀留学人才;设站单位重点培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

. 申请上半年面上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申请本年度特别资助.对在当批次资助结果发布之前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予资助.

. 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每站只能获得一次特别资助.

10. 入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人员在未结束派出工作前不可申请.已结束国外研究工作后继续在国内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可以申请特别资助,但须由所在设站单位出具证明。

11.涉密项目不允许申报。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材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申请书”1份,科研成果证明材料2套.

具体要求: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申请书”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涉密项目除外).申请书的校验码须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校验码一致.

. 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科研学术类奖励或专利证书、重要的学术称号或荣誉称号证书、学术专著的版权页或重要学术论文的期刊封面及论文首页等.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须准备2套,每套单独装订成册,以申请书封面作为封面.

特别说明:

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申请书”标识为红色的边框内填写个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设站单位名称、合作导师姓名等,否则视为故意向评审专家泄露个人信息.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将根据评审专家认定的结果,取消申请人的资助资格.

三、申请材料提交及审核

. 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申报软件,网下填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申请书”,在线上传至设站单位,在线打印纸质申请书1份.纸质申请书的校验码须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校验码一致.

. 申请人将纸质申请书1份、科研成果证明材料2套交设站单位审核.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不可网上传输.

. 设站单位管理人员在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截止后,登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单位推荐名额.

. 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对照纸质申请书审核申请数据并提交,在线打印“申报情况汇总表”.网上审核通过人数不得超过推荐名额.

. 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人员在“申报情况汇总表”上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在审核截止日期前快递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投递日戳为准).

特别说明:

()涉密项目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报送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派专人持单位介绍信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军地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非涉密项目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报送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快递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对已在网上提交的申请数据有修改需求时,如果申请材料已提交至设站单位,申请人须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由设站单位在网上将申请材料驳回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材料已提交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须由设站单位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提出申请。

四、时间安排

请参加申报的博士后将相关材料于37日前报送至主楼A329室。

电话:86604922

联系人:姜丹、李媛

 

                                        人事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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