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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职工工伤申报流程
2026-05-26 15:51 工资与社会保险科    (浏览量)

全校各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采取自愿原则,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单位核实无误后报送至学校人事处。具体流程如下:

一、职工申请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需在事故伤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供申报工伤的依据材料(详见附件1:《受理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书)》)。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申报,晚于15天申报的需另行提供延时说明(模板详见附件2)并将延期说明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2023066@hlju.edu.cn)。

二、单位核实

职工所在单位须在接到职工报告的第一时间对事故伤害的事实经过进行核实,确认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申报条件(详见附件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事实清楚后形成事故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人事处。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害程度等,单位负责人需签字确认。同时督促并配合职工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对职工本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出具佐证材料核实说明、2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件4:证人证言)等材料。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有责任保留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证据不全、事实不清晰的事故伤害不予受理。

三、单位申报

职工所在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的15日内将准备齐全的工伤申报材料(详见一次性告知书)报送至人事处工资与社会保险科。

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申报,职工所在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的2个月内将准备齐全的工伤申报材料(详见一次性告知书)报送至人事处工资与社会保险科。

四、特别注意

1、工伤治疗机构与就医规范

(1)常规就医要求:职工发生工伤后,须在附件5:《2026年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定点医院有变化会进行更新到此附件)接受治疗,并严格按机构类型分类就医:医疗诊断与治疗需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需前往定点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需前往定点辅助器具机构,不得跨类型选择机构。

(2)紧急就医例外情形:若情况紧急无法前往定点协议机构,可临时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但仅限第一次门诊或住院治疗,且诊疗项目中不得包含康复类项目;待伤情稳定后,须立即转至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省本级定点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3)费用支付限制:未按上述规定转至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因此产生无法报销的情况需本人自行承担。

2、医疗费用结算与报销规则

(1)结算方式:职工因工伤就医时,需由个人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后续按工伤报销流程申请费用报销。如用医保卡(社保卡)结算,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报销范围界定:

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三项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

超出上述目录及标准的费用,或非因工伤治疗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报销。

3、工伤康复申请与劳动能力鉴定衔接要求

(1)康复申请流程:工伤职工完成临床治疗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前,经诊断确需进行康复治疗,须提交附件6:《工伤康复方案》、附件7:《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定点康复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工所在参保单位留存);待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携带该表到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省本级定点康复协议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2)关键流程提示:必须在完成全部康复治疗并终结康复程序后,方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进行康复治疗,所有康复治疗相关费用将不予报销,且无法补报。

五、联系人及电话:周老师 86604236

人事处

2026年5月26日

附件【附件1:受理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书).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延期说明(模板).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工伤保险条例.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4:证人证言.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5:2026年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6:工伤康复方案.xlsx已下载
附件【附件7: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xls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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