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信息门户 | 组织机构 | 五制一化 | 人才引进 |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 工资项诠释 | 医疗保险 
现在是: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服务指南>>正文
 
[医疗保险]关于急诊的界定办法
2015-05-23 18:35     (浏览量)

[医疗保险]关于急诊的界定办法

发布人:崔雷发布时间:2015-5-23 18:35:56审核人:崔雷所属类目:未知—服务指南

急诊范围:

1、病人发热体温38.5℃以上。

2、病人有急性心力衰竭或者心律紊乱(心动过速心率在120次/分以上或心动过缓心率在50次/分以下)。

3、大出血:包括呕血、咯血、便血,外伤、妇科、产科、五官出血,腹腔内出血等。

4、凡病人有昏厥、昏迷、休克、抽搐或眩晕综合症发作者。急性肢瘫、瘫痪、高血压达23.9/14.6千帕(180/110毫米汞柱)以上者。

5、急性中毒、溺水、触电者。

6、病人有呼吸困难、颜面青紫;耳、鼻、咽、喉部、食管、气管或支气管异物者。

7、急性腹痛,如急性阑尾炎,肠梗阻,胆道感染,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宫外孕等。

8、急性损伤,如急性软组织损伤、骨折、脱臼及外伤(24小时内未作处理的病人)、灼伤。

9、急性无尿或尿潴留。严重泌尿道感染。

10、急性感染,如丹毒、乳腺炎、中耳炎等,体温38.5℃以上病人。

11、急性青光眼、急性视力障碍、电光性眼炎、眼部异物。

12、急性食物中毒,严重的腹泻、呕吐。

13、其他疾病突然症状加剧的,以及经医生认为需要按急症处理的病人。

总共有36人查看此信息 今日有3人查看此信息 【打印全文】 【关闭页面

上一条:[医疗保险]急诊的报销流程
下一条:[医疗保险]西药目录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黑龙江大学人事处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电话:0451-86608342  邮编: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