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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省直医保门诊十四种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2015-05-23 13:38 崔雷    (浏览量)

[医疗保险]省直医保门诊十四种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发布人:崔雷发布时间:2015-5-23 13:38:40审核人:崔雷所属类目:未知—规章制度

省直医保门诊十四种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一、重症冠心病

诊断范围界定在以下四型:1、心绞痛型冠心病2、心肌梗死型冠心病3、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4猝死型冠心病。

(一)心绞痛型冠心病

1、有典型症状和体征。(心绞痛严重程度分级3.4级,但仅供参考)

2、典型心电图或(排除其他因素的)心肌酶学改变。

3、冠脉造影:单支狭窄程度≥70%(左主干≥50%);或两支以上狭窄均50%。

4、多层螺旋CT提示有明确冠状动脉狭窄。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二)陈旧心肌梗死(见后单列)

(三)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

1、心脏扩大

(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

2、心力衰竭3、4级。

3、心律失常(比较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出现短阵室速,24小时室早≥5000个)。1+2+3符合诊断标准。

(四)猝死型心脏病

有发病的确切证据,经抢救存活者。

二、陈旧性心肌梗死

1、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2、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见陈旧心梗心电图。

3、放射核素检查显示梗死后斑痕。

4、冠脉造影,见三支冠脉中任何一支完全阻塞。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三、风心病

i.心脏彩超诊断。

ii.典型临床症状体征,心功能3级。

(联合瓣膜病或单个瓣口中等程度的狭窄及关闭不全)。

1+2符合诊断标准。

四、高血压合并症

原则界定在按原发性高血压危险度的分层,属极高危险组。(1)血压水平(持续)3级(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2)高血压的1~2级伴靶器官损害。

要求:靶器官损害:心脏疾病(左心室肥大,心绞痛、心肌梗死,即往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力衰竭);脑血管疾病(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塞的头部CT检查结果);肾脏疾病(蛋白尿或 血肌酶升高);周围动脉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3级)。具备上述任何一条均符合诊断标准。

五、肺原性心脏病

原则界定在肺、心功能代偿期(包括缓解期)。

1、即往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病史。

2、咳嗽、咳痰或喘息。

3、肺气肿体征、或伴肺内水泡音。

4、胸片显示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表现、右心室增大、右下肺动脉干增宽等改变。

5、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顺时针向转位、肺性p波等。

6、血气分析显示:动脉血氧饱和度下降,二氧化碳分压增高;肺原性心脏病肺心功能代偿。

六、肝硬化

1、具有乙肝、丙肝或其他慢性肝病等能引起肝硬化的病因。

2、门静脉高压症(脾大、腹水、侧支循环的建立,如食道和胃底静脉曲张等)。

3、肝功能(化验单)改变(相关酶学,白、球蛋白、胆红素)。

4、血液常规检查。

5、彩色B超(肝、脾、门、脾静脉数值)。

6、CT或MRI证明有肝硬化。

7、有因肝硬化脾切除史或肝穿病理证实。

(其中2、4、5、7、为可参照的硬性指标)。

七、脑梗塞

1、指颈内动脉主干、大脑中动脉主干或皮层支的完全卒中,患者表现为病灶对侧完全性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及向病灶对侧的凝视麻痹,可有头疼和意识障碍,呈进行性加重。

2、大面积脑梗塞经积极抢救治疗留有偏瘫、偏身感觉障碍或偏盲、言语障碍。

3、脑梗塞伴有明确功能障碍

(大面积脑梗塞指梗塞面积超过4C㎡,或超过一个脑叶)。

八、脑出血

1、有脑出血病史。

2、恢复期指脑出血后2个月至数年,临床表现可有偏瘫、偏身感觉障碍、言语障碍、继发性癫痫等。

九、糖尿病合并症

原则界定在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

(一)糖尿病合并血管病变。

大血管病变已有其他专病涵概,可不在此范围。重点放在对微血管病变的认定。

1、达到糖尿病肾病4期(临床肾病)。

(参考症状与体征: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尿蛋白定性阳性、管型尿)。

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2级(含2级)以上糖尿病眼底表现。

具备1、2任何一条均可诊断。

(二)糖尿病合并神经病变。

1、伴肢端感觉异常。

2、肌电示感觉,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具备1+2可做诊断。(对排尿障碍、尿潴留、残余尿等症状仅供参考)。

(三)糖尿病合并较严重的慢性感染或消耗性疾病。能够做出明确诊断的肺结核(非稳定期),糖尿病足,恶性肿瘤等。

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在已确诊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基础上,须具备

(1)临床症状与体征,感染轻、出血轻、贫血轻。

(2)实验室—血常规中性粒细胞数≥1.5*109/L

血红蛋白≥80g/L

血小板≥50*109/L

十一、精神分裂症

(1)体征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明显的思维松驰,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2、思维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3、或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4、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5、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词语新做。

6、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7、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8、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9、行为退缩,生活自理差。

同时具备4条以上。

(二)病程

1、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出具有精神专科医院住院三个月以上或累计住院二次以上病历。

2、无病历者,需要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并经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会诊诊断。

需同时符合(一)(二)条。

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审核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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