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时规定(黑政办发【2006】75号):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黑龙江省政策每人加发5%。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加发5%。
4.退休后,原在职时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取消,增加一项生活补贴,
2013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执行新的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保留的生活补贴等项目与已冲销(主要包括未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执行的64元生活补贴、按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5元生活补贴、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5元副食补贴、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执行的17元生活补贴、按黑人联【1991】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7元工改补贴、20元科技津贴、15元生活补贴、2006年7月执行的滚动升级保留额);
住房补贴保留,每年1月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从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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