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喪葬补助費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規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
根据组通字【2014】33号文件: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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