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信息门户 | 组织机构 | 五制一化 | 人才引进 |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 工资项诠释 | 医疗保险 
现在是: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站内检索  
请输入搜索信息: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5-05-23 11:08 崔雷    (浏览量)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充分尊重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

七、教师资格的丧失、撤销

1.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1)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档案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档案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由获得者本人持有,是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在全国相应学校通用,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统一向教育部订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2.《教师资格证书》一律使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3.《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教师资格申请表》的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相一致,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钢印、公章后生效。

《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共17位,其格式和含义为:

□□□□□□□□□□□□□□□□□

年度省级 认定单位类型 性别序号

年度代码: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代码,例如2004年度代码为“2004”。

省级代码:是指教师资格认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黑龙江省的代码为“23”。

认定单位代码:是指本省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省、市(地)、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编号,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代码见附件二。

上一条: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是尾条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黑龙江大学人事处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电话:0451-86608342  邮编: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