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信息门户 | 组织机构 | 五制一化 | 人才引进 |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 工资项诠释 | 医疗保险 
现在是: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站内检索  
请输入搜索信息: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工资项诠释>>正文
 
卫生费
2015-05-23 10:26 崔雷    (浏览量)

黑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发[2009]19号

省(中)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随着物价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经费按现行津贴补贴发放渠道解决,本通知从二○○九年三月一日执行。

上一条:中小学教护提高10%
下一条:中小学教护龄津贴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黑龙江大学人事处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电话:0451-86608342  邮编: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