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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治疗(放化疗、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用药)申报及报销
2015-06-29 15:06     (浏览量)

门诊特殊治疗的申报:申报门诊特殊治疗需要携带相关住院的病历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审批表一式两份,登记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医生在登记表上出具近期治疗方案)。恶性肿瘤放化疗每次治疗周期审批由原来的不超过三个月改为一年。治疗方案必须写清这次治疗的用药名称或放疗的名称、剂量、治疗方案、起止时间、并有经治医生的名章。处方必须是经治医生开方。

门诊特殊治疗的报销:

1.打印有“特治”字样的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原件。

2.处方笺(粉色结算联)。

3.门诊特殊治疗登记表复印件。

4.患者医保卡复印件。

附件【门诊特殊治疗登记表正面.xls已下载
附件【门诊特殊治疗申请审批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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