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提供利用制度
一、提供利用人事档案的范围:
1.属于下列情况,方可提供利用。
(1)凡因政治历史、组织处理、考察使用、入党入团、出国审查等,需查阅其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直接关系,必须从其档案中取得旁证的。
(3)更名、落户、公证、报考研究生等需要出具档案材料复印件的。
2.本人不准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本单位领导同志的档案;各单位不准跨系统查阅其他单位干部档案,如特殊需要,应由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3.凡因入党、入团、升学、参军、参加工作等政治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亲属情况时,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按有关规定提供情况,不得查阅其父母、亲属的档案。
二、提供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手续:
1.查阅校内中层干部的人事档案,须由查阅单位填写查档报告联系单(写明查档目的、内容、查何类材料及查阅人),由党委组织部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2.属于外调查档(校内、外)经有关党组织批准方可查阅。
3.查阅科级干部人事档案,需持“人事档案查阅联系单”,经院、系、部、处办领导签字后方可查阅。
4.查阅一般干部、教学人员及工人档案,需持“人事档案查阅联系单”加盖党总支公章方可查阅。
5.校内因组织发展需要查阅档案时由党总支负责开“人事档案查阅单”,查阅人员只限本支部委员。
6.各院、系、部、处、办的人事、组织秘书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按上述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一律派党员干部。
2.详细填写“查阅登记表”。
3.查阅档案的同志,要注意保密,不准边阅边议论档案内容,外调查档及校内查档只准查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
4.查阅档案如需摘抄档案内容作参考材料时,应事先经档案负责人同意,摘录后主动交管理人员审查。
5.要爱护档案,保护档案整洁,不得在材料上划圈、涂改、折叠、更不准拆散、损坏档案材料。
6.阅档时严禁吸烟、喝水,如不慎损坏了档案应及时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7.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批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借用单位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8.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