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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
2015-05-23 14:20 崔雷    (浏览量)

黑龙江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

发布人:崔雷发布时间:2015-5-23 14:20:22审核人:崔雷所属类目:未知—规章制度

黑龙江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

(试行)

(黑大校发[2010]212号)

为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为一到五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一)工勤技能岗位总量

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6.5%以内,共设置工勤技能岗位207个。

(二)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二级岗位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0%;三级岗位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四级、五级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共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10个,二级岗位21个,三级岗位104个,四级及以下岗位72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结合各级岗位的职责要求及工种、岗位技术等级的考评与考核等因素制定。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2.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

3.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

4.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较强的技术管理能力。

5.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岗位聘用条件。

6.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2.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

3.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三级、四级和五级岗位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岗位聘用条件。

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工勤技能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

2.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四级、五级岗位人员。

3.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四)工勤技能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1.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有团队合作精神。

2.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

3.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工勤技能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1.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六)普通工岗位聘用条件

1.能尽职尽责地完成本岗位的各项工作。

2.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和聘用

(一)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统一设定,在全校范围内,根据各级岗位设置的岗位数与聘用条件择优聘用。

(二)首次聘用时,按已聘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所在的具体工作岗位依次分别聘用到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未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的,保留原已聘技术等级的工资待遇。

(三)本次设岗后,没有设立工勤技能岗位而现存在工勤技能人员的部门,将通过自然减员、转岗、解聘等多种途径进行调整。

(四)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五)工勤技能人员中,学校组织部发文聘用为正科级或副科级干部的,可申请聘用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六)工勤技能人员中,具有国家和省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能提供相关档案材料者,可申请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七)对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容,均包含本数。

(三)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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