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岗位核定办法(试行)
(黑大校发[2010]212号)
按照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人发[2008]111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2010年1月10日),为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根据《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1.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核定各级各类岗位,逐步提高办学效益。
2.以岗位管理为基础,遵循分类管理原则,合理优化人员结构,突出教师主体地位,扶持学科生长点,加快学科建设和发展。
3.实行学校总量控制,微观放权。岗位管理重心下移,规范合理,精简高效。
4.保持稳定,适时调整。各类岗位总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类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二、教师岗位核定办法
(一)全校教师岗位总量的核定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方案》,全校教师岗位设置为2083个。教师岗位总量主要依据教育部规定的生师比和折合在校生数核定;其中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总量按照生师比200:1设置。
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通知》(教发[2004]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科生数+硕士研究生数×1.5+博士研究生数×2+留学生数×3 +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二)教学(科研)部门教师岗位数的核定
1.教学部门教师岗位数=基本教师岗位数±对外协调课教师岗位数+公共课教师岗位数+辅导员教师岗位数。
2.“基本教师岗位数”是为了保证各部门教学、科研基本任务的完成而设置的教师岗位。首次岗位核定,根据学校实际和不同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特点优化确定:理、工、农类按生师比25:1核定;人文、哲学和社会科学类按生师比30:1核定;外语类按生师比18:1核定,艺术类按生师比15:1核定。在此基础上,以保证学院教学的最基本需要为原则,进行适当调节。
3.对外协调课教师岗位数(Q)=X/Y*0.8
X(对外协调课年课时总量)=∑承担的每门协调课程年计划学时数×授课学生数÷班额
Y(专业课教师年课时基本定额)=学院每生年均专业课时数×(学生总数÷班额)÷专业教师岗位数
班额以外语类最高班额25人为基数,根据生师比的相关比例关系(文科30:1,理工类25:1,外语类18:1,艺术类15:1)确定其他专业类班额,即:文科类班额=25×30÷18=42,理工类班额=25×25÷18=35,艺术类班额=25×15÷18=21。
4.公共课教师岗位数按该教学部门的年公共课授课总时数与公共课教师课时基本定额比进行核定。公共课教师课时基本定额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公共课名称
| 基本定额
(授课时数/学年)
| 公共课名称
| 基本定额
(授课时数/学年)
| 大学外语
| 450
| 普通物理
| 450
| 公共体育
| 600
| 公共实验
| 450
| 公共计算机
| 450
| 高等数学
| 450
| 大学语文
| 450
| 军事理论
| 450
| 思想政治理论
| 450
|
5.特殊学科、特殊专业教师岗位数量根据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及学校发展的需要,经学校批准可适当调整。
6.科研部门教师岗位数的核定
根据各科研部门的级别、研究方向和学校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核定。
(三)教学(科研)部门教师高、中、初级岗位数的核定
1.教学部门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位数首先按基本结构比例12:35:48:5核算,然后根据“标志性加权因素”核算出优化加权增加岗位数,按要求进行结构比例调整。
根据“标志性加权因素”增加的教师高级岗位是为了保证并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提升与发展。优化加权增加岗位数具体标准如下:
标志性加权因素
| 优化加权增加岗位数
| 教授
| 副教授
| 国家级重点学科
| 2
| 2
| 省级重点学科群
| 0.5
| 0.5
| 省级重点学科
| 0.5
| 0.5
| 省级重点学科梯队
| 0.5
| 0.5
|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
| 1.5
| 1.5
| 一级学科博士点
| 1.5
| 1.5
| 二级学科博士点
| 1
| 1
| 一级学科硕士点
| 0.5
| 0.5
| 二级学科硕士点
| 0.5
| 0.5
| 专业硕士学位点
| 0.5
| 0.5
| 国家特色专业
| 0.5
| 0.5
| 省级重点专业
| 0.2
| 0.2
| 国家级精品课程
| 0.5
| 0.5
| 省级精品课程
| 0.2
| 0.2
| 国家级教学团队
| 0.5
| 0.5
| 省级教学团队
| 0.2
| 0.2
|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0.5
| 0.5
|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0.2
| 0.2
|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0.5
| 0.5
|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0.2
| 0.2
| 省级研究生导师团队
| 0.2
| 0.2
| 省级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
| 0.2
| 0.2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
| 1.5
| 1.5
| 教育部工程技术中心(含省部共建)
| 1.5
| 1.5
| 省级重点实验室
| 0.5
| 0.5
| 黑龙江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 0.2
| 0.2
|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0.5
| 0.5
| 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 0.2
| 0.2
| 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 1
| 1
|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 0.5
| 0.5
|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 0.2
| 0.2
| 省级科技创新团队
| 0.2
| 0.2
|
注:博士点、硕士点以经学校批准招生的专业为准;上述各项内容中,同一学科(专业、课程、团队等)具备多项加权因素时,按级别最高或加权数最大的计算优化加权增加岗位数。
2.科研部门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的核定,按所有科研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统一设置,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19:41:35:5结构比例设置。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核定办法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按学校岗位总量的10%核定,共计318个。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医疗卫生、出版、新闻、会计、审计、博物、档案、翻译、幼儿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5:35:45:5。岗位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岗位的系列,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35:60:5。
在岗位总量控制基础上,根据满负荷工作量和各系列岗位设置的特殊要求及各岗位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相关行业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
四、管理岗位核定办法
管理岗位总量按学校岗位总量的18%核定,共计572个岗位。
(一)教学部门管理岗位的核定
教学部门管理岗位数量主要依据部门教师岗位数确定。一般教学部门教师岗位数在50以下的,管理岗位数所占比例控制在14%以内;教师岗位数在51以上,100以下的,管理岗位增加数控制在所增加教师岗位数的4%以内;教师岗位数在101以上,管理岗位增加数控制在所增加教师岗位数的2%以内。
部门教师岗位数
| 岗位数计算方法
| 管理岗位控制数
| 50以下
| 教师岗位数×14%
| ≤7
| 51以上,100以下
| 50×14%+(教师岗位数-50)×4%
| ≤9
| 101以上
| 50×14%+50×4%+(教师岗位数-100)×2%
| ≤11
|
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管理岗位数可根据部门具体职能、学生规模的差异等情况,在保证最基本的需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其中,领导班子岗位数的确定,按学校党委规定执行。
(二)党政管理部门管理岗位的核定
在学校管理岗位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按照满负荷工作量的要求,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地设置。超编部门通过自然减员、转岗等方式逐步达到岗位设置要求。
(三)非教学部门管理岗位的核定
在,学校管理岗位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岗位设置的特殊要求和各岗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
五、工勤技能岗位核定办法
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按学校岗位总量的6.5%核定,共计207个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设置在承担实验教学、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任务的部门。服务性岗位、可替代性岗位,逐渐通过社会服务解决。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容,均包含本数。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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