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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5-23 13:01 崔雷    (浏览量)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崔雷发布时间:2015-5-23 13:01:16审核人:崔雷所属类目:未知—政策法规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发[2007]50号

发布日期: 2007-04-19发布人:省人事厅职称处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参照国家完善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计算机考试

(一)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取得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的;

(五)取得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两科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八)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当年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确定省内合格成绩。

(一)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知识考试合格成绩人员,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二)凡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计算机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一)计算机能力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计算机考试的严格要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计算机水平,为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二)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反映,从而使我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政策不断完善。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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