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劳社发[2002]1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黑劳发[1999]117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列项目是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制定价格,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内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准入法,结合实际分别规定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予以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不予支付项目。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予以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是临床治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其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四条 未列入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未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之外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审批,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可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
第六条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诊疗项目的范围和目录将随国家和省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七条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求,也要兼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做到科学合理、方便实用。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所有诊疗项目涉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换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应使用国家普及型,凡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中列支。
第九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支付部分费用的器官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科主任提出意见并填写《器官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申请医疗费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同意,上报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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