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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的通知
2025-07-21 08:09 人事科    (浏览量)

全校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黑大校发〔2025〕43号),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公益、学术组织兼职

教职工社会公益兼职和学术组织兼职仅需备案,教职工填写《黑龙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备案表》(附件1)并附邀请函等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企事业单位兼职

教职工企事业单位兼职需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教职工填写《黑龙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兼职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教职工与兼职单位拟签订的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成果转化授权书等)。

2.所在单位审核

教职工所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对兼职行为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栏或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签字盖章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

3.学校审批

人事处进行初审,涉密岗位及到企事业单位兼职取酬的教职工,需先到校办、科技处等部门就涉密情况及职务科技成果界定和产权归属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再报人事处审核。

人事处向驻校纪检组征求廉政意见(出具《关于XXX同志廉政意见的函》);驻校纪检组回函证明申请兼职人员无廉政问题后,审批程序办结归档。

三、工作要求

1.兼职类型不属于以上范畴的,均按照企事业单位兼职审批流程上报。

2.教职工已在校外兼职律师的,需按照企事业单位兼职审批流程重新上报。

3.教职工应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申请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学术水平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兼职活动。

4.各单位须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履行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程序,严格审批,强化管理。

5.办法发布前已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应按照文件规定及要求补办备案、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校外兼职活动。

申请材料请于8月29日前上报人事处人事科主楼A329;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需上交纸质版原件,另外附件3电子版需发送至邮箱2024033@hlju.edu.cn

联系人:杨宁,电话:86604006。



附件【附件1:黑龙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备案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黑龙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黑龙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汇总表.xlsx已下载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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